以案释法 | 因口角起冲突,大学生故意伤害同学获刑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8日   作者:   编辑:   点击:[]

校园本是潜心向学、和睦共处的净土,同学间朝夕相处,难免因生活习惯、言语小事产生摩擦。但如果不能理性克制,任由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小矛盾就可能酿成触犯法律的大错。山东青岛某法院审结的一起大学生故意伤害案,就为冲动行事的年轻群体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山东某高校大学生刘某与同宿舍同学于某,因在宿舍内播放音乐音量大小的问题发生口角,双方争执过程中逐渐升级为肢体推搡。刘某情绪激动下,拿起桌上的金属水杯砸向于某头部,导致于某额部裂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虽第一时间送于某就医,但因害怕担责暂时离校,后在辅导员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向于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万元,取得了于某的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


山东青岛某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刘某系在校大学生,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大学生正处于青年阶段,情绪易冲动,常因生活琐事、小摩擦引发矛盾冲突,若未能理性处理,极易从口角争执升级为肢体暴力,进而触犯法律。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不以矛盾起因大小为标准,只要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并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就需承担刑事责任。即便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自首等情节,也仅能作为量刑从轻的依据,无法免除刑事处罚。在此提醒在校学生,面对同学间的矛盾,应保持冷静,通过沟通、向老师或学校调解组织求助等理性方式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使用暴力,否则不仅会伤害同学感情,还会给自己留下刑事案底,影响学业和未来发展;学校也应加强学生情绪管理、法治教育,建立校园矛盾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同学间的纠纷。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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