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6日   作者:   编辑:谢兴超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科研工作委员会统筹负责学院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三条科研工作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学院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对学院学术科研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条决定以下事项的学术评价规则,组织相关的学术评议:

(一)学院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检查与验收等;

(二)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预评审及推荐;

(三)学术成果和科技奖励认定及推荐。

第六条指导、组织学院学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术类培训、报告等。

第七条对其他未列明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章委员

第八条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代表担任。委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已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九条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兼顾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委员共9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人选由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

第十条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和质询;

(三)在科研工作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科研工作委员会工作及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科研工作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科研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运行

第十四条科研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集,商讨。

第十五条科研工作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在学术问题上,应注意尊重少数人意见。

第十六条科研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可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学院科研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