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5日   作者:   编辑:谢兴超   点击:[]


为了进一步激发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热情,规范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推动志愿服务活动朝着规范化和制度化方向发展,有效发挥立德树人和志愿服务活动育人的作用,根据《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志愿服务活动,是指学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利用自身掌握的技能进行体力和脑力劳动,从而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二条  构成志愿服务活动的要素

(一)未获得除路费和伙食补贴等之外的物质报酬;

(二)自愿参加原则;

(三)一定的体力或脑力劳动;

(四)达到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目的;

满足以上所有条件方可认定为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学分和学时认定工作的审核,学院团总支负责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学分和学时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以及院内开展的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团总支社会实践部总体负责志愿服务活动的筹划和发布,各团学组织(含基层团支部和行政班)和学生党支部负责志愿服务活动的具体组织开展。

第二章  志愿服务学时和学分

第四条  志愿服务学时是指学生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实际劳动时间,不包含准备活动和路途所耗费的时间。

第五条  2个志愿服务学时为1个志愿服务学分记分单位,计1PU学分。

第六条  志愿服务学时原则上不设上限,志愿服务学分的累计规定按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为了动员更多学生参与活动,增强育人效果,经团总支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同意,部分文体活动可以根据实际参与时长乘以0.2转换为志愿服务学时,学分按相应活动类型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三章  学生获得志愿服务学时的要求

第八条  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上一学年志愿服务学时不小于50小时。

第九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上一学年志愿服务学时不小于20小时。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确立为发展对象的,年平均志愿服务学时不小于20小时。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的报备与学分(学时)的认定

第十一条  按照志愿服务活动的发布单位,分为院内志愿服务活动、院外(校内)志愿服务活动和校外志愿服务活动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  院内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主体一般为学院各办公室、各团学组织、学生党支部、团支部和行政班等。院内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主体负责人应事先向团总支负责志愿服务活动管理的部门报备活动计划,在开展完活动后应及时提交相关活动的材料,团总支在审核完成后应及时建档并督促和指导活动组织主体及时向参加志愿活动的学生发放志愿服务学分和学时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院外(校内)志愿服务学分和学时的认定原则上以活动发布组织开具的学分(学时)认定材料为准,若认定材料中未注明学时,则按照“每2个志愿服务学时为1个志愿服务学分记分单位”的办法折算出志愿服务学时。

第十四条  校外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若有校内的学生组织合作开展,学分和学分的认定以校内合作的学生组织开具的材料为准;若无校内合作的单位,由学生本人直接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团总支进行审核,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团总支将根据发布活动组织的资质和是否符合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范畴等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学时实行年度一次性认定制度,团总支在每学年9月组织各基层团支部对其成员进行集中认定,最终将结果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并进行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团总支负责解释。


上一条:大数据与基础科学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下一条:学院课堂行为准则及管理细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