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6日   作者:   编辑:谢兴超   点击:[]

为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准确把握大学生思想状况,深入了解学生需求和诉求,有力保障大学生安全健康成长,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 选拔聘任条件

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思想品德优良、学习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责任感和高度的奉献精神,能够主动参与学生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条 工作态度端正、服从安排,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主动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深入同学开展工作,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或曾担任主要学生干部者优先。

二、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作为负责人,宿舍长要带领全体宿舍成员一起遵守作息制度,排除安全隐患,保持洁净环境,保持良好学风,为宿舍同学成长成才营造健康积极氛围。

第五条 宿舍长须根据《基础科学学院学生安全网格化管理规定》严格落实零汇报请销假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日查周巡月检等制度,能够第一时间反馈同学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情况,协助学院做好事件处理、同学情绪安抚等工作。

第六条 宿舍长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要主动关注宿舍同学身心健康、排查因学业、心理、就业、家庭等因素产生的异常情况,发现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主动反馈信息寻求帮扶支持。

第七条 在宿舍中积极开展饮食、交通、网络等安全教育,提高同学防范意识和自我救助能力;积极收集同学对学校教学、科研、餐饮、后勤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成为同学与学校沟通的桥梁。

三、配备和培养

第八条 一个宿舍只配备一名宿舍长,由宿舍全体成员推选产生。

第九条 生宿如无考核情况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更换。

第十条 学院制定培养方案,对宿舍长开展管理、消防、交通、饮食、心理等培训,提升宿舍长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评比与奖励

第十一条 学院每学年对宿舍长的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合格的宿舍长在综合素质测评时参照班级委员赋分;考核结果良好的宿舍长,授予百优宿舍长称号,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参照社团负责人赋分;考核结果优秀的宿舍长,授予十佳宿舍长称号,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参加班长团支书赋分,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在考核中不合格的宿舍长不予加分,对于重大信息谎报、不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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